云南省第十六届运动会隆重开幕
如何达到说服别人,让他人接受自己的观点,就需要沟通、交流以及表达的技巧。
黑格尔的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理论集中体现了黑格尔法哲学思想的基本理论倾向。自然犯成立故意,不以违法性认识为必要,但法定犯成立故意,除了要对犯罪事实有认识之外,还必须有违法性认识,等等。
其二,对于以价值判断为核心的违法性认识,无论是综合判断原则还是推定原则都非恰当的判断方法,因为它们都只能保证对客观事实认识的妥当性。他认为,市民社会是由非道德的因果规律所支配的,是个人私利欲望驱动的非理性力量所致的状态,是一个由机械的必然性所支配的王国,在伦理层面上表现为一种不自足的地位,而不是由理性人构成的完满的状态。国家通过限制个人利益的无限求索,实现更大范围内的利益共享。属于这种情况的包括德国刑法和法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如德国学者耶赛克就指出,只有能够认识到自身行为是被法律禁止的人,才是有责的行为主体。
⑨本案中,被告人在曼哈顿的一家社交俱乐部因无照持枪(持有一支装填有子弹的38口径手枪)被逮捕。但是避税行为所运用的往往是现行税法的漏洞、不足和差异,所以从形式意义上并不违法。(12)高其才主编:《法理学》,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310页。
(12)法律发现是指法官判案时生成裁判规范的活动。研究领域逐步从法理学、法律逻辑学扩展至宪法学、民法学、刑法学等部门法学。(54)赵文群:《法律发现:发现活的法律》,载《中国律师》2007年第8期。陈金钊的《法律渊源:司法视角的定位》(《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5年第6期)、《法律方法论体系的逻辑问题》(《政法论丛》2008年第4期)和《法律方法的界分及其实践技艺》(《法学》2012年第9期)。
(52)姜福东的《法官在法律发现过程中的价值》,提出由于法律规则具有可辩驳性、可击败性,法官发现法律需要发挥能动作用,去核名实、辨异同,所以,既不能过分抬高制定法文本在司法过程中扮演的角色,也不可过分低估法官在法律发现过程中的能动作用。陈金钊主编的《法律方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中,首次将法律渊源与法律发现合设一章。
以法律发现的规则研究为例,已有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法律发现的冲突规范选择上,提出了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等法律发现的规则,但在笔者看来,这些法律冲突规范选择规则,不是法律发现的规则,而是通过法律发现——发现了冲突的法律规范,进行选择适用时所应遵循的规则,法律发现的规则应聚焦于法律发现过程本身。(24)傅成保的《法官如何发现法律——裁判释法略论》,提出了具有方法意义的法律发现的基本要求:公开。就法律方法论的传统学术著作而言,也很少有将法律发现单列一章的,如杨仁寿的《法学方法论》、黄茂荣的《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林立的《法学方法论与德沃金》等都没有将法律发现单列。(50)董书萍:《法治、社会转型与法律发现的思维模式》,载《法学杂志》2010年第1期。
④但总体来看,学者们对传统法律方法更多关注的是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论证、利益衡量等,而对作为法律方法逻辑起点的法律发现则关注较少。⑥陈金钊:《司法过程中的法律发现》,载《中国法学》2002年第1期。⑨在这一界定中,我们看到了立法意义上的法律发现与司法意义上的法律发现之别。(4)找不到与当下案件相关的法律规范。
⑤可见,学界对法律发现的研究相对较少。(16)法律发现……这个概念可在立法和司法两种意义上运用。
一审法官发现法律的路径是明晰的,二审法官发现法律的路径是模糊的。(14)任成印:《民法方法论》,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年版,第371页。
(24)陈金钊:《拯救被误解、误用的法律》,载《法律适用》2011年第2期。而以关键词为检索项,得到的检索结果分别是4040、1178、887、1185和189条。(37)池海平:《法律发现——司法过程中使用的一种法律方法》,载《政法论丛》2009年第3期。⑧陈金钊:《司法过程中的法律方法论》,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年第4期。(25)王瑞君的《法官如何发现法律——从一起刑事案件空白罪状的寻找与解读谈起》,结合一起刑事案件探讨了罪刑法定原则下法官如何发现法律。进入专题: 法律发现 国内研究 。
(二)关于法律发现的必要性 法律发现的必要性,也就是回答法官为什么要进行法律发现的问题。陈金钊:《司法过程中的法律发现》,载《中国法学》2002年第1期。
一种是普通法语境下关于法官作用的理论争论:法官在判案过程中是在发现法律还是在制定法律,法律发现另一种含义是法律方法论意义上的,被认为是法律方法的一种,即是法官应用法律的一种活动。谢晖的《论法律事实》(《湖南社会科学》2003年第5期)。
二是发现了模糊的法律。(17)笔者赞同法律发现作为一个概念,既可在立法意义上使用,也可在司法意义上使用。
(41)石东洋的《论基层法官的法律发现》,指出在法律表意的系统内,或有规范而无事实指向或有事实而无规范指向,在出现后者的情形下,司法裁判过程分为规则引导下的事实构建和规则解释阶段,法官需要在这个过程中发现法律,需求个案裁判的正当性结论。(25)傅成保:《法官如何发现法律》,载《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2期。(11)法律发现是指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如何找到与案件事实相符的法律,即个案如何适用法律,从而获得正当的案件裁判。(22)吴励:《法官发现法律的必要性》,载《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年第1期。
⑤检索日期为2014年2月22日。在其与他人合著的《法律方法论研究》(山东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中将法律发现的方法单列一章。
(42)而李永莉的《民间规则与司法中法律的外部发现》,提出法律的外部发现是一种狭义的法律发现,这其中民间规则可以作为法律外部发现的场域,并分析了民间规则运用于法律的外部发现的条件、程序及价值等问题。(53)赵文群的《法律发现:发现活的法律》,则提出不仅要研究法官的法律发现,也要研究律师的法律发现,并分析了法律发现之法律解释、漏洞补充、冲突选择等方法。
李安的《裁判形成的思维过程》(《法制与社会发展》2007年第4期)。国内法律发现研究应当紧密结合中国的司法实践,探讨法律发现的实践应用,从而将国内法律发现研究推向深入。
从关注法律方法具体内容的研究到关注法律方法自身理论问题的研究,进而到法律方法课程意识、学科意识的觉醒。(47)陈征楠:《法律发现中的类比推理》,载《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科版)2009年第3期。国内法律发现研究是随着我国法律方法论研究的兴起而逐步引起学界关注的。司法意义上的法律发现,指司法者遇到待决案件时,寻找用于裁判当下案件的法律原则、法律规则等裁判规范的活动及其方法。
(33)见鲁国秀:《法律发现:法律漏洞补救的重要法律方法》,载《云南财经大学学报》(社科版)2011年第5期。(30)李永红:《论法律发现与裁判方法》,载《法治论坛》2007年第8辑。
③研究内容日渐丰富,从法律解释、法律发现、法律推理、法律论证、利益衡量、漏洞补充等传统法律方法逐步扩展至法律类比、法律修辞、法律拟制等法律方法。(2)法官每一次对法律的发现,都会进一步促进法律的确定性。
《发现抑或创造:法律适用的姿态选择》,载《法律方法》(12),山东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不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法官判案都需要进行法律发现。